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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器官捐献启动3年仅成功4例
2012-12-14   浏览:2749次     上一条  下一条
遗憾:

  两年多“流捐”20余例

  昨日上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,单若毅讲述了一个令他印象深刻的案例。在试点初期,有一名男子突发脑溢血导致脑干功能丧失,只能靠呼吸机呼吸,医院的兼职协调员把相关信息告诉了他妻子,后者与红十字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见了面,了解了具体捐献程序,基本同意丈夫去世后器官捐献出去。但死者的父母坚决不同意,他们认为儿子生前受了苦,一定要完整地回老家办个风光的葬礼,工作人员最终也没有做通思想工作。

  死者亲属担心舆论压力,且认为死后火化时器官一定要完整才好,这影响着器官捐献,而当时的器官捐献原则要求必须征得家属同意。单若毅说,即使捐献者器官条件再好,如果联系不上家属,也只能放弃捐献。

  还有些情况是市民自己签署了器官捐献自愿书,但临危时,他们的家人并没有尊重死者生前意愿,不联系红十字会进行器官捐献。因此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电话回访时,往往会得到“已经过世,下葬了”等令人颇为无奈的回答。据统计,两年多以来,这种“流捐”事件已经发生过20余例。

  新条例:

  亲属不得改变捐献者生前意愿

  器官移植现在缺的不是技术,而是捐献器官的观念和法律制度。思想观念的改变,必须辅以相关的制度来完善推进。2012年11月30日,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《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》,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针对那些捐赠人在世时登记表达了捐献遗体的意愿,死后由于其亲属不同意捐献,而造成“流捐”现象的情况,条例规定: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。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,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。

  据了解,由于以前捐献程序不规范,导致部分人想捐献遗体却不知道该怎么操作。而有部分人因为觉得程序太麻烦,干脆放弃了捐献遗体的想法。

  新条例补充了很多具体的鼓励措施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体捐献工作的指导,统筹安排遗体捐献工作经费。条例补充了登记机构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便利的内容,规定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邮寄、网络传输、上门服务等方式,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便利。同时,规定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,应当告知不宜捐献的情形。

  条例还明确了遗体接受单位、红十字会以及交通运输、民政等部门在捐献遗体的善后处理方面的职责,如“省红十字会设立的遗体捐献救助基金,为捐献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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