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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:74案例中近8成器官捐献人家出于经济考量
2013-10-21   浏览:2424次     上一条  下一条

“捐献补助拿到手一度很心虚”

“这钱拿到手里,我一度很心虚,媒体采访时我都有点担心拿这事来说” ——— 捐献者母亲刘女士

在广州白云打工的刘女士有两个儿子,严重的脑部肿瘤夺走了幼子生命。在儿子前期治疗期间,积蓄加外借款项,刘女士和丈夫竭尽所能去挽救孩子的生命。直到脑死亡判定下来,夫妻俩决定代儿子进行器官捐献。

刘女士捐献前还考虑到了孩子的归葬问题,“他父亲那边明确表示不能葬在那里,带回我老家倒是可行,但年迈的外公、外婆难以接受外孙死亡这事,将其遗体或骨灰运回,只会刺激年迈的老人”。她和丈夫商量后,决定将孩子的遗体都予以捐献。凭吊孩子的地方,仅限于纪念园区一根柱子,上面刻着幼子姓名。

按照捐献人所在器官移植中心的说法,刘女士的捐献一直是未附带任何要求的。但在捐献完成后,该中心还是按孩子在住院期间花费6万多元的标准,予以了抚恤、补贴。刘女士和丈夫没有拒绝。

“这钱拿到手里,我一度很心虚,有媒体采访时,我都有点担心拿这事来说”,刘女士本月7日在接受南都记者回访时表示,但在现实中,这笔钱仅等于手术前的积蓄加借款,他们目前依然租住在拥挤、逼仄的出租屋里,从事着繁重、简单的工作。

专家声音

“绝大多数器官移植来自弱势群体”

中大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医学人类学副教授余成普博士,曾长期关注广东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,并对个别捐献案例进行了追踪调查。“目前广东发生的器官捐献中,绝大多数来自社会底层人士,属社会弱势群体”,余成普表示,这一类人群的捐献行为,势必会有经济上的考虑。

    这一特性,就决定了器官移植中心在获取器官前,必须理顺相应程序,这样才能规避买卖器官的非议。比如,移植中心可实现指定统一的人道补偿标准、抚恤额度和种类,丧葬补贴等拟给予捐献者家属的权益。在其进行器官捐献前,移植中心、协调员不能主动挥舞这些经济杠杆去加以诱导。对于有主动捐献意愿的,在其完成器官捐献工作后,方才主动告知家属具有的权益,然后由家属逐一进行申请。

有需要的贫困捐献者家属,可根据应有的权益,申请相应的抚恤、补助。这既杜绝了经济上的刺激诱导,从而导致有买卖器官的嫌疑,又保证了捐献者在人道关怀方面的公平性。

余成普同时表示,器官移植中心或协调员在捐献者遗体的处置上,应首先尊重丧葬习俗,尽力弥补因器官获取而对遗体外表、仪容造成的伤害,并应为捐献者提供统一的纪念场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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