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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捐献协调员:试点一年零捐献记录
2012-12-11   浏览:2780次     上一条  下一条

“劝捐”的误解

  2011年7月1日,刘文华终于在南京鼓楼医院“见证”(此为器官捐献工作官方用词)了试点以来南京首例器官捐献者的捐献全过程。这一次,是捐献者的儿子林涛主动与他沟通,替父亲林彬填写了《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》,同时林涛自己也填写了《人体器官捐献志愿书》。

  除了林彬父子自身对器官捐献理念的认可,林彬的直系亲属较少也使得协调工作相对单纯。刘文华坦言,从林彬实现捐献到现在,由他成功协调实现的11例捐献案例中,多数情况都是捐献者的直系亲属比较少。

  “器官捐献协调员最重要的就是做‘人’的工作,了解潜在捐献者家属的心理以及家庭结构,帮着解决观念问题。”对刘文华来说,每协调一例,就要了解一部家庭史,包括潜在捐献者与配偶的关系,与孩子的关系,与兄弟姐妹的关系。“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:配偶、父母和成年子女均要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才能实现捐献。”

  “比如捐献前说是已经离婚了,但有些农村居民是实际分居而没有领离婚证,如果后来妻子跑来说‘你把我丈夫的遗体捐了,没征得我同意’,那我就违法了。”刘文华说。

  试点以来,有些媒体把协调员称作“劝捐员”,刘文华对这一称呼十分反感。“一听到就觉得毛骨悚然”。“劝,说明有利益驱动在里面,但事实上,我只是告诉他现在有器官捐献这么一条道路可以选择,选择与否完全在于家属的态度。一旦选择,协调员协助着往下走,不选了,协调员便退出。我并不‘劝’,只是负责传递信息。”刘文华要求本刊记者强调这一点。

  “劝捐”的误解尚未消除,让刘文华更头疼的是几乎每天会接到要求出卖器官的电话。“问我要器官吗,价格多少等等,说家里经济困难,想捐一个肾。”刘文华总是答复:“自愿、无偿、死后捐献是红会的原则,活体捐献肯定不接受,而且这样做是违法的,也影响健康。”即使如此,有些人依然穷追不舍,“说反正有两个肾,可以卖一个”。

“全程见证”考验协调员专业性

  尽管刘文华将器捐协调员定位成信息传递员,在操作中却远不止信息传递这么简单。一旦捐献者家属与红十字会签订了捐献协议,协调员就要代表捐献者的家属走过器官捐献的整个过程:进入手术室后,专职协调员首先表明,他将见证器官捐献整个过程,并要求医生以人道的方式获取捐献者的器官。随后开始对整个医疗过程进行组织安排,主要是指技术上的程序。

  “按理说,协调员不应该来组织这个过程,怎样获取人体组织在医学上本来就有明确程序,但是相关医务人员第一次常常并不知晓如何操作。这就牵涉到另一个问题,我国医院主管部门对于怎样获取人体组织缺乏必要的专门培训,医院的医务人员甚至会在获取组织的过程中向我问及医疗上的问题。”刘文华说。

  作为全程“见证”者,协调员对于捐献后的器官如何分配还被赋予了建议权。“比如,市里的某家医院确定可以实现一个肝两个肾的捐献,首先就会向省一级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上报,同时报给省卫生厅,省卫生厅根据综合考虑,决定将肾脏给某一家医院,同时询问红会的意见:肝脏给另一家可否?这时,协调员可以提出建议。”刘文华解释。

  一般原则是“就近”,器官在A医院获取,就在A医院移植,如果A医院消化不了,还是本着“就近”原则,在附近医院中选择对器官捐献比较积极的医院。“协调员的建议权在器官分配过程中有实际作用,目前器官分配的方式还是有‘商量着办’的感觉。”刘文华说,“当然,实现捐献后所有器官的分配去向都已存档,都要经得起推敲。而且随着全国统一的器官分配系统正式出台,靠人治、靠商量的状况会发生变化。”

  2012年9月21日,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明确,今后进行器官捐献必须有专职协调员见证,这对协调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挑战,除了上述涉及的“获取”、“分配”等关键环节,协调员不仅要具备医疗知识,还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。

  “比如捐献者死于交通事故,交通事故涉及交通法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问题。家属总担心器官捐献后会否影响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,协调员要做到确保器官捐献绝不会影响交通事故认定,这也是一大原则。”刘文华表示。

  他说,对于协调员的“专业性”,在很多关键问题上,国内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共识。“试点初期协调员没有系统化的培训蓝本,都是一边做一边整理出来的经验。”直到2012年3月召开全国深化器官捐献试点会议,才将协调员的工作包括器捐的流程等以国家文件形式正式规范起来。“以前是各地摸着石头过河,现在更具可操作性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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